【工作通知】关于报销2014年物业费、2014-2015年度供暖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4-11-05 来源: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根据学校整体工作安排,定于2014年11月6日起组织办理报销2014年物业费及2014-2015年度供暖费的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报销对象

1.根据学校房改和置换工作规定,原居住西郊校园内购买校外住房、已将原校内住房交回学校的职工。

2.已购校外住房并已将校内周转房或床位交回学校的无房职工。

3.已购校外住房且未居住校内周转房或床位的无房职工。

4.校外住房未达标且已购校外商品房的职工,可以领取差额部分的物业费、供暖费补贴。

5.校内有房职工选择继续居住、住房未达标且购买校外商品房的,可以领取差额部分的物业费、供暖费补贴。

住房仅指个人或配偶名下的产权房,不包括公租、廉租等租赁性质住房。

二、 工作流程

物业费、供暖费补贴发放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筹安排。工作流程为:

1.各单位网上查阅通知并领取相关材料

(1)各单位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网页查阅《关于报销2014年物业费、2014-2015度供暖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2)各单位此项工作负责人到资产处拷取本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职工校外购房报销2014年物业费、2014-2015年度供暖费报销汇总表》及《中国人民大学职工校外购房物业费、供暖费补贴申请表》电子版。因此次表格内容有变动,请务必自带U盘到资产处领取上述表格;也可向我处提供电子邮箱地址通过电子邮箱领取。单位初审、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汇总表》中需填写以下内容:

(1)住址。指享受物业费、供暖费报销的住房地址,需与所提供的报销发票上填写的地址一致。现仍有福利住房的还需填写福利住房地址;

(2)房屋面积。指申请报销物业费、供暖费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产证为准,含阳台面积)。因仍拥有福利房而领取差额物业费、供暖费补贴的,还需填写福利房建筑面积;

(3)发票张数。指报销教职工提供的实际发票张数。物业费、供暖费项目在一张发票上开具的,请在“物业费发票张数”、“供暖费发票张数”、“总数”三栏分别填写数字“1”。

请各单位初审时认真核对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报销范围;

(2)发票张数;

(3)发票抬头是否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姓名”;

(4)发票背面是否注明申请报销教职工姓名、职工号及汇总表中该教职工对应的单位序号;

(5)表中信息是否填写完整;

(6)如为第一次办理(校外散户)物业费、供暖费报销,还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供暖协议复印件;房产证产权人姓名为配偶姓名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特别注意:根据财务规定,发票必须到税务局网站进行发票查验后才能报销。请个人提交发票时同时提交在税务局网站查验合格的证明(网页A4打印,黑白、彩色均可,可截屏打印),地税局发行的发票到北京市地税局网站(zwcx.tax861.gov.cn)查询,国税局发行的发票到北京市国税局网站(www.bjsat.gov.cn)查询。

各单位初审完毕,由单位负责人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将本单位职工的汇总表和正式发票按电子版基础数据表格的顺序排列,封装在一个档案袋中,在规定时间内交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同时提交统一格式的电子版基础数据表格。

对于不符合规范的报销材料,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将不予收取,由提交单位更正后再行提交。

3.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所交材料进行审核后,编制《物业费、供暖费补贴确认表》,各单位组织本单位职工进行确认并签字,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表返回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4.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汇总各单位的确认表,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审核后将物业费、供暖费补贴直接划入职工本人工商银行账户。

三、 时间安排

1.2014年11月6日起,各单位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网页http://assets.ruc.edu.cn/查阅《关于报销2014年物业费、2014-2015年度供暖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并到资产处拷取相关材料。

2.2014年12月5日前,各单位务必提交单位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排序正确的个人《申请表》以及物业费、供暖费正式发票。

3.2015年1月12日,各单位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领取本单位职工的物业费、供暖费补贴确认表。

4.确认表由本人核实并签字、单位盖章后,务必于2015年1月19日前返回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5.2015年3月13日后财务处与资产处共同核对无误后进行核发物业费、供暖费。

注意事项:

1.已购校外住房(含世纪城三期、大方居、金隅美和园等),尚未交回学校住房的职工,不能领取物业费、供暖费补贴。

2.物业费、供暖费报销,必须提供发票原件,复印件无效。物业费按发票填写所发生的时间按规定给予报销。

3.根据国家和我校的财务相关制度,职工提交的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发票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抬头须为“中国人民大学+姓名”(如为双职工,以谁的名义报销即填写谁的姓名);

(3)2014年以前的物业费、供暖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4)凡属用天然气或用电采暖的独立住户,必须持有在供暖季时发生的燃气公司或供电部门开具的销售专用发票(注意:在银行缴费的仍需到燃气公司或供电部门才能开具发票,银行无法提供发票),同时还应有物业部门开据的自采暖证明,方可报销

(5)报销发票的详细地址应与原备案的地址相符;

(6)每张发票都附有经北京市地税局或国税局网站查验合格的证明。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望各单位务必按本通知时间安排完成各项工作,通知到本单位职工。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62514405    电子邮箱:ruczcc@163.com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财务处

2014年11月5日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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