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24 来源: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政策,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9〕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四、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
什么是非普通住房?
1、房产证面积在140㎡以上
2、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平均地价的1.2倍以上
这三点是肯定一点都不能少的,三点只要具备任意一点就是非普通住宅,别墅类的房屋肯定是非普通住宅。
什么是普通住房
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居民购房参照标准(普通住房):
三环以内每套总价215万元以下
三环至四环之间每套总价175万元以下
四环至五环之间每套总价165万元以下
五环以外每套总价100万元以下
2008年—2010年二手房产税收政策
税费项目2008年2009年2010年契税普宅1.5%
非普宅3%普宅(90平米以下1%,90-140平米1.5%);非普宅3%普宅(90平米以下1%,90-140平米1.5%);非普宅3%印花税买卖方各0.05%免征免征营业税不足5年全额征;5年(含)以上普宅免征;非普宅差额征不足2年:普宅差额征、非普宅全额征;2年(含)以上:普宅免征;非普宅差额征不足5年:普宅差额征;非普宅全额征;5年(含)以上:普宅免征;非普宅差额征个人所得税1%1%1%土地增值费普宅无,非普宅最高1%免征免征
房地产交易税费征收标准
² 契税:90平方米以下1%; 90—140平方米1.5%; 140平方米以上3%
² 个人所得税:1%
² 营业税:5.5%
² 印花税:0.05%
案例:以一套购买价格120万 再上市价格150万二手商品房为例
年份征收条件营业税征收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2009年个人购买二手商品房不超过2年(150 -120万)*5.5%=1.65万150万*5.5%=8.25万个人购买二手商品房3-5年无税费(150 -120万)*5.5%=1.65万个人购买二手商品房超过5年无税费 2010年个人购买二手商品房不超过2年(150 -120万)*5.5%=1.65万150万*5.5%=8.25万个人购买二手商品房3-5年个人购买二手商品房超过5年无税费(150 -120万)*5.5%=1.65万